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軍訴字,103年度,5號
TNDM,103,軍訴,5,201705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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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軍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長恩
選任辯護人 胡坤佑律師
被   告 陳鴻鈞
選任辯護人 蔡淑娟律師
被   告 許崇瑋
選任辯護人 徐建光律師
被   告 徐德榮
選任辯護人 陳正芳律師
被   告 吳洋汭
被   告 朱聿亘
前二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宜靜
被   告 魏峯泉
選任辯護人 邱循真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5585、6595、6596、6598、9030、9056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呂長恩所犯如附表十編號1至9「所處罪刑、褫奪公權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編號1至9「所處罪刑、褫奪公權及沒收」欄所示之主刑、褫奪公權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貳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陳鴻鈞所犯如附表十編號3、5、9「所處罪刑、褫奪公權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編號3、5、9「所處罪刑、褫奪公權及沒收」欄所示之主刑、褫奪公權。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褫奪公權壹年。
許崇瑋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壹幣伍萬元。褫奪公權壹年。
吳洋汭所犯如附表十編號1至4「所處罪刑、褫奪公權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編號1至4「所處罪刑、褫奪公權及沒收」欄所示之主刑、褫奪公權。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貳萬元,褫奪公權壹年。
朱聿亘所犯如附表十編號5至8「所處罪刑、褫奪公權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編號5至8「所處罪刑、褫奪公權及沒收」欄所示之主刑、褫奪公權。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參



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褫奪公權壹年。
魏峯泉故買贓物,共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壹幣拾萬元。犯罪所得如附表九㈠編號1至10所示之副食品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徐德榮無罪。
事 實
一、呂長恩陳鴻鈞原均任職於址設屏東縣○○鄉○○路00○0 號之豐誠冷凍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誠公司」)及址 設屏東縣○○鄉○○路00號之庚慶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庚慶公司」)。呂長恩自民國100年9月27日起,陳鴻鈞則 自102年8月25日起擔任庚慶公司派駐於陸軍後勤指揮部副食 供應中心秀朗副食供應站(以下簡稱「秀朗副供站」)之發 貨員,均從事辦理豐誠及庚慶公司在秀朗副供站之發貨業務 。豐誠及庚慶公司是秀朗副供站一、二類及大宗類(包含冷 凍類及乾貨類)貨品之供貨廠商,並代理富禾、明寶、加頂 等品牌。許崇瑋係豐誠公司派駐在陸軍後勤指揮部副供中心 基隆副食供應站之發貨員。
二、依據「國軍副食實物補助費支給要點」第一、二點分別規定 ,國軍官、士、兵(簡稱官兵)之副食實物補助費,其支給 依本要點辦理及官兵副食實物補助費,由國防部財務中心隨 薪發放至國軍各級單位帳戶,統一運用於補助對象之伙食。 「國軍官兵止伙作業規定」第5點(注意事項)第13款規定 ,單位每月辦伙之伙食費結餘,統一運用於單位官兵伙食, 除依本規定辦理止伙外,不發給個人。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 部98年9月18日國聯後綜字第0940002397號令頒「糧秣補給 作業手冊(第2版)」第三章(補給作業)03002、03003點 復規定給予每位官兵,每日(月)一類軍品主副食品之規定 數量,並規定主副食品(費)經補給與定量。因此,副食實 物補助費係隨薪發放至國軍各級單位帳戶,統一運用於補助 對象之伙食不發給個人,應屬官兵共有之財物。 吳洋汭(97年2月13日入伍,同年4月21日轉服志願役, 陸軍第2035梯次)原係北部地區後備指揮部勤務隊通訊中士 ,於101年4月經北部地區後備指揮部勤務隊隊長少校林子傑 核定擔任北部地區後勤指揮部勤務隊伙委,負責辦理該管部 隊伙食團之「菜單開立」、「每日向秀朗副供站投單、取貨 」、「外購食材及醬料」等業務,係依據志願士兵服役等法



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並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96年8月8 日後宏字第0960003767號令頒「膳食勤務管理作業教範」、 前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現改制為陸軍後勤指揮部)98年 9月18日國聯後綜字第0980010434號、101年8月7日國聯授支 字第1010011681號令頒「糧秣補給作業手冊」、「各級單位 副食費帳務處理作業規定」,於辦理副食採購作業時,具有 負責投單、開菜單、外購食材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其 明知伙食團主副食費係屬伙食團官兵共有之財物,竟與不具 公務員身分之呂長恩陳鴻鈞基於犯意聯絡,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利用辦理副食採購作業職務之機會,以不實 登載公文書並行使之方式,虛報購買食材而詐取副食費,共 同為下列行為:
吳洋汭明知其實際僅欲採買復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復進公司」)冷凍里肌肉片70片、冷凍前腿肉角1公斤 、冷凍絞肉4公斤,竟與呂長恩基於犯意聯絡,共同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利用吳洋汭負責採購副食品職務之機會,於 102年9月10日在所屬部隊,以電腦向秀朗副供站下單採購時 ,於其職務上所掌之秀朗副供站採買提貨單,登載採買「復 進公司里肌肉片190片、冷凍前腿肉角13公斤、冷凍絞肉16 公斤」等不實事項,再於102年9月12日18時55分許列印該採 買提貨單,由其在採買人員簽章欄署名吳洋汭,再送請北部 地區後備指揮部勤務隊隊長林子傑在採買單位主管簽章欄核 章。復交由不知情之王志軒於102年9月13日持上開登載不實 之採買提貨單至秀朗副供站領貨而行使之。吳洋汭呂長恩 利用取貨後出站前之驗貨係採抽檢而非逐一檢驗,及取貨公 差除與伙房作業有關之人員外通常不會確實核對品項、數量 等疏漏。由呂長恩吳洋汭所屬部隊備貨時,在秀朗副供站 執行出貨前品檢後,即將前述復進公司冷凍里肌肉片120包 (1箱)、冷凍前腿肉角12公斤(1箱)、冷凍絞肉12公斤( 1箱)留在出貨區,使不知情之王志軒實際僅領到復進公司 之冷凍里肌肉片70片、冷凍前腿肉角1公斤、冷凍絞肉4公斤 。其後,不知情之伙委上士謝子華於同年月14日根據秀朗副 供站提供之銷貨報表逐級上簽核銷後,北部地區後備指揮部 勤務隊主計單位陷於錯誤,將該筆款項核撥給秀朗副供站。 秀朗副供站再將前開冷凍里肌肉片、前腿肉角、絞肉各一箱 之貨款共新臺幣(下同)4362元支付廠商復進公司,足生損 害於北部地區後備指揮部勤務隊。呂長恩並於數日後在秀朗 副供站內支付900元(1箱300元)予吳洋汭。 ㈡吳洋汭於102年10月15日投單採買復進公司冷凍絞肉2包,其 明知實際並無增加購買數量為14包之需求;且明知若投單後



臨時有品項、數量增減之需求,應於提貨前在其職務上所掌 之秀朗副供站副食品採購品項、數量更改申請單(以下簡稱 「緊申單」)填寫增減之品項、數量,逐一層轉採買、採購 單位主官核章後,確認廠商可以提供後交由廠商在緊申單蓋 章,再送請秀朗副供站站長核章,始得於提貨時持緊申單使 用。詎吳洋汭竟與呂長恩基於犯意聯絡,共同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利用吳洋汭負責採購副食品職務之機會,於102年10 月21日前往秀朗副供站取貨前,事先備妥已於採買、採購單 位主官欄位簽章之緊申單,並於102年10月21日持採買提貨 單取貨完畢後,在緊申單勾選登載「品項增減」、「臨時任 務」等欄位,並將復進絞肉由改單前數量2包填寫為改單後 數量14包等不實事項,再交由呂長恩在緊申單廠商欄位蓋用 「復進」章而行使之。惟吳洋汭並未依緊申單領取改單後增 加之復進公司冷凍絞肉12包(1箱)。其後,不知情之伙委 上士謝子華於同年11月5日根據秀朗副供站提供之銷貨報表 逐級上簽核銷後,北部地區後備指揮部勤務隊主計單位陷於 錯誤,將該筆款項核撥給秀朗副供站,秀朗副供站再將前開 冷凍絞肉12包之貨款1213.2元支付廠商復進公司,足生損害 於北部地區後備指揮部勤務隊。呂長恩遂於數日後在秀朗副 供站內支付300元予吳洋汭
吳洋汭明知實際未欲購買豐誠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誠 公司)之蘑菇豬肉薄片12包、煙燻豬肉薄片12包、沙茶豬肉 薄片12包,竟與呂長恩陳鴻鈞基於犯意聯絡,共同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利用吳洋汭負責採購副食品職務之機會,於 102年10月29日,在所屬部隊,以電腦向秀朗副供站下單採 購時,於其職務上所掌之秀朗副供站採買提貨單,登載採買 豐誠公司之「豐誠蘑菇豬肉薄片12包、豐誠煙燻豬肉薄片12 包、豐誠沙茶豬肉薄片12包」等不實事項。再於102年11月1 日5時52分許列印該採買提貨單,由不知情之鄭健誠在採買 人員簽章欄蓋章,再送請北部地區後備指揮部勤務隊隊長林 子傑在採買單位主管簽章欄核章。吳洋汭再於同日持該不實 之採買提貨單至秀朗副供站領貨而行使之。其於提貨時未提 領豐誠蘑菇豬肉薄片12包、豐誠煙燻豬肉薄片12包、豐誠沙 茶豬肉薄片12包而留在出貨區,再由陳鴻鈞呂長恩之託將 前開物品共3箱(各12包)放回冷凍庫。
吳洋汭於上開時地領貨時,明知無臨時增加採買復進公 司之豬腳品項及將復進公司之冷凍絞肉、冷凍前腿肉絲、冷 凍前腿肉片各增加12包之需求,竟與呂長恩基於犯意聯絡, 共同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吳洋汭負責採購副食品職務之 機會,在事先備妥已於採買、採購單位主官欄位簽章之緊申



單上,勾選登載「品項增減」、「臨時任務」等欄位,並將 復進公司之豬腳、絞肉、肉絲、前腿肉片分別由改單前數量 0包、2包、2包、1包,填寫為改單後數量12包、14包、14包 、13包,並填寫申請日期為102年10月31日等不實事項,再 交由呂長恩在緊申單廠商欄位蓋用「復進」章而行使之。惟 吳洋汭並未依緊申單領取增加之復進公司之豬腳、冷凍絞肉 、冷凍前腿肉絲、冷凍前腿肉片各12包(各1箱)。其後, 不知情之伙委士官鄭健誠於同年11月15日根據秀朗副供站提 供之銷貨報表逐級上簽核銷後,北部地區後備指揮部勤務隊 主計單位陷於錯誤,將該筆款項核撥給秀朗副供站,秀朗副 供站再將前開豐誠公司之豐誠蘑菇豬肉薄片12包、豐誠煙燻 豬肉薄片12包、豐誠沙茶豬肉薄片12包之貨款共3996元支付 給豐誠公司;及將復進公司豬腳12包、冷凍絞肉12包、冷凍 前腿肉絲、冷凍前腿肉片12包之貨款共5070元支付給復進公 司,足生損害於北部地區後備指揮部勤務隊。嗣呂長恩於 102年11月4日,在秀朗副供站內,委由不知情之陳鴻鈞交付 虛報復進公司豬腳等4箱之報酬共1500元予吳洋汭;另於翌 日,陳鴻鈞再將虛報豐誠公司豐誠蘑菇豬肉薄片等3箱之報 酬共900元交付給吳洋汭
吳洋汭於102年11月4日投單購買復進公司冷凍前腿肉絲2包 ,其明知冷凍前腿肉絲並無將購買數量增為12包及增加購買 復進公司絞肉、前腿肉品兩品項之需求,竟與呂長恩基於犯 意聯絡,共同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吳洋汭負責採購副食 品職務之機會,於102年11月11日前往秀朗副供站取貨前, 事先備妥已於採買、採購單位主官欄位簽章之緊申單,於當 日持採買提貨單取貨完畢後,在緊申單勾選登載「品項增減 」、「臨時任務」等欄位,並將復進公司之肉絲、絞肉、前 腿肉片分別由改單前數量2包、0包、0包,填寫為改單後數 量14包、12包、12包,並填寫申請日期為102年11月8日等不 實事項,再交由呂長恩在緊申單廠商欄位蓋用「復進」章而 行使之。惟吳洋汭並未依緊申單領取改單後增加之復進公司 冷凍肉絲、絞肉、前腿肉片各12包(各1箱)。其後,不知 情之伙委根據秀朗副供站提供之銷貨報表逐級上簽核銷後, 北部地區後備指揮部勤務隊主計單位陷於錯誤,將該筆款項 核撥給秀朗副供站,秀朗副供站再將前開冷凍前腿肉絲、絞 肉、前腿肉片各12包之貨款共4051.2元支付廠商復進公司, 足生損害於北部地區後備指揮部勤務隊。呂長恩遂於數日後 在秀朗副供站內支付900元予吳洋汭
三、主副食費屬伙食團官兵共有之財物,已如前述。憲兵205指 揮部勤務支援連為政府採購法第3條所稱機關,以該連名義



辦理之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而依「政府採購法 」第47條、第49條規定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 辦法」、「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等規定, 10萬元以下之採購屬「小額採購」,可逕行辦理採購,而無 需經過公開招標、議價、比價之程序,亦不必受主(會)計 單位人員之監辦;又依憲兵205指揮部勤務支援連請領採購 外購食材款項程序,須由需求單位先填寫「憲兵205指揮部 勤務支援連小額採購請購單」連同估價單,由事項經辦人在 小額採購請購單核章後,逐一層轉勤務支援連連長、後勤科 、主計科、監察官、憲兵205指揮部參謀主任核章後,即可 購辦所需之外購食材,嗣再將買受人為憲兵205指揮部之收 據或統一發票黏貼於「勤務支援連支出憑證黏存單」,並填 寫「憲兵205指揮部勤務支援連經費核銷簽辦單」,由事項 經辦人核章後,並將上開經費核銷簽辦單、支出憑證黏存單 逐一層轉由勤務支援連輔導長、後勤科、主計科、監察官、 憲兵205指揮部參謀主任核章後,方得請領該筆款項。 朱聿亘聯合後勤學校國軍專業志願役士官班第100-1 梯次,依憲兵司令部100年12月29日國憲人定字第13840號令 ,自100年12月29日服預備士官役3年)係憲兵205指揮部輕 兵器保修科下士,於101年11月經憲兵205指揮部勤務支援連 連長少校游星韋核定擔任憲兵205指揮部勤務支援連伙委, 自102年12月5日生效,負責辦理所屬部隊伙食團之「菜單開 立」、「主、副食費管控」、「審核每日向秀朗副供站投單 、取貨」、「外購食材及醬料」、「主、副食費經費核銷」 、「帳冊管理」等業務。是朱聿亘係依據志願士兵服役等法 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並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96年8月8 日後宏字第0960003767號令頒「膳食勤務管理作業教範」、 前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現改制為陸軍後勤指揮部)98年 9月18日國聯後綜字第0980010434號、101年8月7日國聯授支 字第1010011681號令頒「糧秣補給作業手冊」規定、「各級 單位副食費帳務處理作業規定」,於辦理副食採購作業時, 具有負責連上伙食團帳冊管理、購案作業、食材品管、衛生 管理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其明知主副食費係屬伙食團 官兵共有之財物,竟與不具公務員身分之呂長恩基於犯意聯 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辦理副食採購作業職 務之機會,以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不實登載公文書並行 使之方式,虛報外購食材價格、數量而詐取副食費,或投單 後不提領副食品卻仍核銷副食費,共同為下列行為: ㈠102年11月間,憲兵205指揮部勤務支援連因舉辦慶生餐會而 需外購蟹肉、牛小排、豬腳等食材。朱聿亘竟與呂長恩、許



崇瑋、康家銘基於犯意聯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先由呂長恩透過許崇瑋獲悉供貨商康家銘(已歿,經本院另 為不受理判決)所經營位於基隆市○○路00號1樓之康家漁 產品零售店(名義負責人陳寶環)報價蟹肉1公斤價額為300 元(5公斤價額1500元),牛小排1盒價額為1200元(6盒價 額為7200元),豬腳1粒價額為180元(18粒價額為3240元) 後,呂長恩竟指示許崇瑋康家銘配合浮報蟹肉每公斤價額 為380元、數量浮報為6公斤,合計蟹肉價額為2280元(蟹肉 浮報金額共780元),然因蟹肉無法提供檢疫證明,故將蟹 肉價額2280元分別灌入牛小排、豬腳報價內。康家銘為從事 食材販售業務之人,於102年11月25日依許崇瑋轉知呂長恩 之指示,請不知情之陳寶環將「品名:牛小排、豬腳;數量 :6盒、18粒;金額9600元、4320元;合計13920元」等不實 事項登載於業務上作之估價單(亦即,牛小排單價由每盒 1200元浮報估價為1600元;豬腳單價由每粒180元浮報估價 為240元。扣除原報價牛小排6盒7200元、豬腳18粒3240元之 總價10440元,合計多出3480元,再扣除原應由牛小排、豬 腳項下分攤之蟹肉實際價額為1500元,合計浮報估價1980元 ),再將估價單傳真至憲兵205指揮部勤務支援連。朱聿亘 據此於同年月26日在其職務上所掌之「憲兵205指揮部勤務 支援連小額採購請購單」登載「品名:牛小排、德國豬腳; 數量:6(盒)、18(粒);單價:1600、240;小計:9600 、4320;貨款總價:13920元」,並勾選「經商訪後逕洽報 價合理廠商逕至採購」等不實事項後,檢附前開不實估價單 ,送請勤務支援連連長蘇正義核章後,再逐一層轉後勤科、 主計科、監察官書面審核,再送交憲兵205指揮部參謀主任 于大任核章而行使之。其後,牛小排、豬腳數量因餐會人數 加致需求各增為8盒(原6盒)、20粒(原18粒),朱聿亘未 再重新索取估價單即向康家漁產品零售店逕行採購牛小排8 盒、豬腳20粒等食材。康家銘再依許崇瑋轉知呂長恩指示, 委請不知情之陳寶環將買受人為「憲兵205指揮部」、「品 名:牛小排、德國豬腳;數量:8盒、20粒;單價:1600元 、240元;總價:12800元、4800元;合計17600元」等不實 事項登載於業務上作之收據(扣除原報價之牛小排每盒1200 元(8盒9600元)、豬腳每粒180元(20粒3600元),合計多 出4400元,再扣除應由蟹肉實際金額為1500元,一共浮報 2900元),並將上開收據交予朱聿亘朱聿亘於同年12月3 日將上開收據附於在其職務上所掌之勤務支援連支出憑證黏 存單,並在其職務上所掌之憲兵205指揮部勤務支援連經費 核銷簽辦單上登載「品名:德國豬腳、牛小排;數量:8(



盒)、20(粒);單價:240元、1600元;小計:4800元、 12800元;合計17600元」等不實事項後,送請勤務支援連輔 導長湯申嘉核章後,逐一層轉後勤科、主計科、監察官書面 審核,再送交憲兵205指揮部參謀主任于大任核章而行使之 。朱聿亘再將前開支出憑證黏存單、經費核銷簽辦單交由主 計單位申請外購貨款加以行使,由主計科財務官林展光將外 購金額17600元發給朱聿亘,足生損害於憲兵205指揮部。朱 聿亘扣除約定應得之1200元後,將餘款16400元交付呂長恩呂長恩再扣除應得之1700元後,將實際交易金額14700元 轉交康家銘
其間,因憲兵205指揮部監察官恐廠商提供肉品有問題 ,要求廠商需提供輸入動物檢疫證明書。然康家漁產品零售 店無法提供上開牛小排檢疫證明。呂長恩欲以現有農正鮮公 司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輸入動物檢疫證明 書(證書號碼:VP405T00000000)、證明書附件及衛生福利 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許可通知(通知編號 :IFZ00000000000)代之,竟與陳鴻鈞基於犯意聯絡,共同 基於行使變造公文書之犯意,由陳鴻鈞於102年11月26日以 電話指示陳鴻鈞在前開動物檢疫證明書、證明書附件、輸入 食品及相關產品許可通知以塗去農正鮮公司字樣後再影印方 式變造後,並提供予不知情之朱聿亘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 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對檢疫管理及衛生福 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對輸入食品管理之正確性。 ㈡102年12月間,憲兵205指揮部勤務支援連有外購水餃之需求 。朱聿亘呂長恩明知外購高麗菜水餃、韭菜水餃之實際數 量僅為各8包,二人竟基於犯意聯絡,由呂長恩向位於新北 市○○區○○路0段00號德記手工水餃負責人徐德榮稱將購 買高麗菜水餃、韭菜水餃各11包。徐德榮即於102年12月17 日開立「品名:高麗菜水餃、韭菜水餃;數量:11包、11包 ;單價:150、150;總價:1650、1650;合計3300元」,並 註記「估價用」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交予呂長恩轉交朱聿亘朱聿亘據此於同年月17日在其職務上所掌之憲兵205指揮 部勤務支援連小額採購請購單上登載「品名:高麗菜水餃、 韭菜水餃;數量:11(包)、11(包);單價:150、150; 小計:1650、1650;貨款總價3300元」,並勾選「經商訪後 逕洽報價合理廠商逕至採購」等不實事項後,檢附前開估價 單,送請勤務支援連連長蘇正義核章後,再逐一層轉後勤科 、主計科、監察官書面審核,再送交憲兵205指揮部參謀主 任于大任核章而行使之。徐德榮於開立上開註記「估價用」 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紙後,另開立相同內容之免用統一發



票收據1紙,並於同年月18日上午呂長恩至上開德記手工水 餃取貨時,將上開收據一併交付呂長恩。然呂長恩取貨時向 徐德榮稱僅需高麗菜水餃、韭菜水餃各8包,而將已包裝好 之高麗菜水餃、韭菜水餃各3包取出後交還徐德榮呂長恩 將上開高麗菜水餃、韭菜水餃各8包及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紙 交付朱聿亘後,朱聿亘即於同年月18日,將上開免用統一發 票收據1紙黏貼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勤務支援連支出憑證黏存 單,並在其職務上所掌之憲兵205指揮部勤務支援連經費核 銷簽辦單上登載「「品名:高麗菜水餃、韭菜水餃;數量: 11(包)、11(包);單價:150、150;小計:1650、1650 ;合計3300元」等不實事項後,送請勤務支援連輔導長湯申 嘉核章後,逐一層轉後勤科、主計科、監察官書面審核,再 送交憲兵205指揮部參謀主任于大任核章而行使之。朱聿亘 再將前開支出憑證黏存單、經費核銷簽辦單交由主計單位申 請外購貨款加以行使,由主計科將外購價金3300元核發給朱 聿亘,足生損害於憲兵205指揮部。朱聿亘扣除其約定應得 之900元後,將實際交易金額2400元交由呂長恩轉交予徐德 榮。
㈢103年1月間,憲兵205指揮部勤務支援連因年節餐會需外購 百合、加納魚等食材。朱聿亘呂長恩康家銘基於犯意聯 絡,明知上開外購食材實際交易總價僅4300元,康家銘竟依 呂長恩指示,將「品名:百合、加納;數量:6包、15尾; 單價:150、320;金額:900、4800,總價合計為5700元」 等不實事項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估價單,並交予朱聿亘。朱 聿亘據此於103年1月21日,在其職務上所掌之憲兵205指揮 部勤務支援連小額採購請購單上登載「品名:百合、加納; 數量:6(包)、15(條);單價:150、320;小計:900、 4800;貨款總價5700元」,並勾選「經商訪後逕洽報價合理 廠商逕至採購」等不實事項後,檢附前開估價單,送請勤務 支援連連長蘇正義核章後,再逐一層轉後勤科、主計科、監 察官書面審核,再送交憲兵205指揮部參謀主任于大任核章 而行使之。朱聿亘康家漁產品零售店採購百合6包、加納 魚15條後,再將康家銘所開立「品名:百合、加納;數量: 6包、15尾;單價:150、320;金額:900、4800,合計為 5700元」之業務上登載不實收據,黏貼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勤 務支援連支出憑證黏存單,並於103年1月26在其職務上所掌 之憲兵205指揮部勤務支援連經費核銷簽辦單登載「品名: 百合、加納;數量:6(包)、15(條);單價:150、320 ;小計:900、4800;合計5700元」等不實事項後,送請勤 務支援連輔導長湯申嘉核章後,逐一層轉後勤科、主計科、



監察官書面審核,再送交憲兵205指揮部參謀主任于大任核 章而行使之。朱聿亘再將前開支出憑證黏存單、經費核銷簽 辦單交由主計單位申請外購貨款加以行使,由主計科財務官 林展光將外購金額5700元發給朱聿亘,足生損害於憲兵205 指揮部。朱聿亘扣除約定的1400元後,將實際交易金額交由 呂長恩轉交康家銘
朱聿亘明知伙食團主副食費係屬伙食團官兵共有之財物,竟 與不具公務員身分之呂長恩基於犯意聯絡,共同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利用辦理副食採購作業職務之機會,以不實登 載公文書並行使之方式,虛報食材品項、數量而詐取副食費 共7次。其方式為於如附表八所示時間,在所屬部隊,利用 不知情之協辦伙委周明儒以電腦向秀朗副供站下單採購後, 朱聿亘明知並無採購於如附表八所示食材之需求,仍再開啟 電腦並於其職務上所掌之秀朗副供站採買提貨單登載採購如 附表八所示食材品項、數量等不實事項,再列印該採買提貨 單,由朱聿亘、勤務支援連連長蘇正義分別在採買人員簽章 處、採買單位主管簽章處核章後,朱聿亘再持該不實登載之 採買提貨單至秀朗副供站領貨而行使之。朱聿亘並於提貨、 驗菜完畢後,將所提之副食品運往秀朗副供站後門與呂長恩 會合,由呂長恩取回如附表八所示食材後,朱聿亘再將其餘 食材運回部隊。其後,朱聿亘根據秀朗副供站提供之銷貨報 表逐級上簽核銷後,憲兵205指揮部主計單位陷於錯誤,將 如附表八所示食材款項核撥給秀朗副供站,秀朗副供站再支 付予如附表八所示廠商,足生損害於憲兵205指揮部。四、呂長恩陳鴻鈞原均任職於豐誠公司及庚慶公司,豐誠公司 為肉類加工品供應商,其產品委由庚慶公司在秀朗副供站代 為出貨,呂長恩陳鴻鈞2人原均係庚慶公司派駐於秀朗副 供站之發貨員,均為從事辦理庚慶公司在秀朗副供站發貨業 務之人。庚慶公司於每週一、三、五依秀朗副供站列印之備 貨明細,出貨到秀朗副供站備貨,以供各採購單位提貨。詎 呂長恩竟自102年6月間起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另與陳鴻鈞 基於犯意聯絡自102年9月間起,均至103年4月14日止,利用 在秀朗副供站拿取冷凍庫肉品為秀朗副供站各採購單位備貨 之機會,在業務上所持有庚慶公司出貨之火鍋肉片、五花肉 片、肉角、絞肉、肉絲及小腩排等副食品中,約每10箱拿取 3、4包,另行冰存。俟累積至相當數量後,並未將冰存在冷 凍庫內之副食品依規定繳回庚慶公司,而係將之侵占入己, 並以副供站牌價約六折之價格,於如附表九㈠所示之時間販 賣如附表九㈠所示之副食品予知情之魏峯泉10次;另於如附 表九㈡所示之時間,委請嘉里大榮物流,將如附表九㈡所示



之副食品運送至嘉義縣○○鄉○○村000號,販賣予知情之 蘇慶文共6次(蘇慶文所涉故買贓物罪部分另經本院以103年 度軍訴字第8號判處故買贓物共6罪,各處有期徒刑3月)。五、魏峯泉明知呂長恩所販售之副食品係自秀朗副供站內不法所 得之贓物,竟仍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先於如附表九㈠所示 訂單時間以行動電話聯絡呂長恩下訂單後,再於如附表九㈠ 所示取貨時間,駕駛車號00-0000號廂型車至秀朗副供站後 門,由呂長恩陳鴻鈞開啟冷凍庫,將如附表九所示存放在 冷凍庫內之贓物搬運至魏峯泉上開車輛。其中如表九㈠編號 7所示部分係由呂長恩駕駛車號00-0000自小客車將副食品自 秀朗供站載出,並在新北市新店區寶興路與中興路二段路口 與魏峯泉見面後,將副食品搬上魏峯泉所駕駛之車號00-00 00號箱型車上。魏峯泉再將前開贓物載至其向富揚冷凍股份 有限公司租用位於新北市○○區○○路000號冷凍倉庫內存 放,並俟機轉售他人牟利。
六、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及法務部調查 局臺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 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程序部分
㈠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 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被告所在地」,乃指 被告起訴當時所在之地而言,至其所在之原因,無論係出於 任意或由於強制,皆在所不問,此有司法院24年院字第1247 號、37年院解字第3825號解釋意旨及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 第370號判決可資參照。
本案係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另案被告楊 鐮鋐(住臺南市新營區)等人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 及另案被告鄭麗華、蘇慶人涉嫌臺南空軍443聯隊詐欺等案 件,進而查獲本案被告呂長恩及另案被告范嫦娥等多人涉嫌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且於103年4月11日簽分偵辦被告 呂長恩,同年月24日向本院聲請並經本院裁定羈押被告呂長 恩。被告呂長恩自103年4月25日(押票日期為24日)起迄同 年6月20日本案繫屬本院止均羈押於臺南看守所。此有本院 103年度聲羈字第94號案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簽呈(偵㈢卷第1頁)、羈押聲請書及押票(偵㈢卷第24 頁至25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卷㈤第29 頁至30頁)可憑。亦即,本案被告呂長恩起訴時之所在地為 臺南市,且無刻意創造管轄之情形。另本案其餘被告與被告



呂長恩復有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2款、第3款所定相牽連案件 之關係。從而,本院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7條第2款、 第3款規定,對本案自有管轄權。
㈡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 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 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據以認定事實所引 用之供述證據,業經被告及辯護人於準備程序中表示對於其 證據能力均無意見,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且未聲明異議,依 據前揭規定,可認為已同意作為證據;而本院審酌該證據資 料作成當時之過程、內容、功能等之情況,認為適當,亦查 無其他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等不實之情事,具備合法可信之 適當性保障,與本案待證事實間並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 為本案證據尚無不當,復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認均得採為 證據。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陳鴻鈞吳洋汭朱聿亘魏峯泉於偵 審中坦承不諱,並與被告呂長恩所述情節及證人即另案被告 蘇慶文於本院證述情節(本院卷㈢第65頁反面至69頁)大致 相符,且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
㈠上開事實二㈠部分,有如附表一㈡所示之書證可資佐證; ㈡上開事實二㈡部分,有如附表二㈡所示之書證可資佐證; ㈢上開事實二㈢部分,有如附表三㈡所示之書證及通聯譯文可 資佐證;
㈣上開事實二㈣部分,有如附表四㈡所示之書證及通聯譯文可 資佐證;
㈤上開事實三㈠部分,有如附表五㈡所示之書證、證物(變造 公文書影本)及通聯譯文可資佐證;
㈥上開事實三㈡部分,有如附表六㈡所示之書證及通聯譯文可 資佐證;
㈦上開事實三㈢部分,有如附表七㈡所示之書證可資佐證; ㈧上開事實三㈣部分,有如附表八所示之大宗委商採買銷貨報 表或採買提貨單可資佐證;
㈨上開事實四部分,有如附表九㈠(侵占副食品並販賣予魏峯 泉部分)所示之通聯譯文及卷附行動作業蒐證報告表(含照 片)2件(譯文卷第27頁至30頁)、如附表九㈡(侵占副食 品並販賣予蘇慶文部分)所示之低溫配送簽收單(低溫運送 託運單)、扣案嘉里大榮物流名片1張(扣案103年度保管字



第1589號物品編號16),及卷附被告呂長恩蘇慶文通聯譯 文(偵㈠卷第56頁反面、第57頁反面、第60頁)、另案被告 蘇慶文李忠倫通聯譯文(偵㈠卷第57頁)、被告呂長恩蘇慶文所經營昌富公司會計吳素菁通聯譯文(偵㈠卷第58頁 至59頁)可資佐證;
㈩上開事實五部分,有如附表九㈠所示之通聯譯文及卷附行動 作業蒐證報告表(含照片)2件(譯文卷第27頁至30頁)可 資佐證。
三、被告呂長恩雖坦承有上開客觀事實,惟辯稱①他們正常是一 、三、五進貨,借用冷凍庫,凍庫的電費是由他們支出,營 業結束後,他們會做隔天作業,所謂隔天作業就是阿兵哥各 單位分貨的品項作細分,隔天清晨一早他們把貨拿出放在出 貨區,以便食品的品檢和細項的品管,到了阿兵哥過來領取 貨物他們蓋完章批完價,移交給阿兵哥,這塊部分才屬於軍 方,亦即,在貨品還沒有交給阿兵哥之前是屬於他們公司的 ,而且他們公司在進貨時有多的部分,準備做為檢驗或者退 換貨之用,他只是把這些多餘的部分拿起來累積賣給魏峰泉 。他抽取的副食品,未出貨前是屬於他們公司的財產,出貨 後移交給阿兵哥,才是屬於國軍的。因為副供站重視品質, 所以他們品質特別要求,食材很講究,出給阿兵哥的公斤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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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誠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復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庚慶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