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74號
TPDV,106,訴,174,201705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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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4號
上 訴 人 真美堂國際藝術事業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廖俊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
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843,6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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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真美堂國際藝術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