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379號
TPDV,106,司促,6379,20170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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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3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東方麒麟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揆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文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李文良發支付命令,惟因未提 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李文良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未提出公寓 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未陳明請求利息之利率如何計算,未陳明對相對人李文良 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24日裁定命 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6 年4 月26日送 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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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