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590號
TPDV,105,訴,2590,2017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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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590號
原   告 張曼芸工作室即張曼芸
訴訟代理人 賴芳玉律師
      陳令宜律師
      柯萱如律師
被   告 黎禹樺
訴訟代理人 陳以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賴淑美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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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