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590號原 告 張曼芸工作室即張曼芸訴訟代理人 賴芳玉律師 陳令宜律師 柯萱如律師被 告 黎禹樺訴訟代理人 陳以蓓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賴淑美 法 官 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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