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675號
TCDV,106,司促,7675,20170502,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675號
債 權 人 劉德范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鈞雅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提出被繼承人劉佳炤之除戶戶籍謄本。㈡提出被繼承 人劉佳炤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㈢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該裁定已於106年3月31日寄存送達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 分局五光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迄未補正, 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