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0701號
TCDV,106,司促,10701,20170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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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701號
債 權 人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裴若峰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曜德生技展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 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 訴。此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4款、第52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 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11條,亦規定甚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係由第三人楊昆山代表債權人提出,惟債權人之 董事長為第三人裴若峰楊昆山並無代表債權人權限,是本 件聲請顯未經合法代理。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7日通知債 權人於5日內補正債權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印章,此項通 知業於同年5月2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債 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本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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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曜德生技展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