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000號
TCDV,105,訴,3000,2017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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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淑媜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志忠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
106 年4月14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00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到院,惟其上訴狀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
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裁判費,上訴程式尚有欠缺。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
  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二、依所補正之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如對第一審
  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4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2732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李嘉益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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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