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勞上字,106年度,22號
TCHV,106,勞上,22,2017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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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上字第22號
上 訴 人 慈祐醫院
法定代理人 黃信鐘 
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律師
被上訴人  鍾承翰 
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律師
訴訟代理人 柯宏奇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0月12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
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王 銘                       
                  法 官 莊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麗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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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