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上字第22號
上 訴 人 慈祐醫院
法定代理人 黃信鐘
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律師
被上訴人 鍾承翰
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律師
訴訟代理人 柯宏奇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0月12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
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王 銘
法 官 莊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麗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