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749號
TCHM,106,聲,1749,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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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74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劉佳謀
選任辯護人 徐文宗律師
      林世勛律師
      羅豐胤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6 年度金上訴字第13
1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即被劉佳謀(下稱被告)於案發後隨 即到庭接受調查,並無逃亡情狀;況其曾至大陸地區確認另 案被告楊進盛就大陸地區醫院具有血液透析設備、直線加速 器合作關係,自己及其家屬業已參與投資共計新臺幣1 億5 千多萬元,亦為本案受害人,自無可能與另案被告楊進盛、 同案被告程克强具有共同吸金犯意聯絡;又其尚有研究所論 文需完成以取得學位,平時亦擔任高中家長會會長,需辦理 財務交接運作,已無羈押被告原因及必要,爰依法聲請准予 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羈 押被告之目的,在於確保訴訟程序之進行、確保證據之存在 及真實,並確保刑罰之執行,且聲請停止羈押,除有刑事訴 訟法第114 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得駁回者外,被告有無羈 押之必要或得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而停止羈押等節,法 院自得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 法院許可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 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又憲法保障人民身體自 由之意旨,被告犯上開重罪條款且嫌疑重大者,仍應有相當 理由認為其有逃亡之虞,法院為確保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 之順利進行,此際予以羈押,係屬維持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 之最後必要手段。倘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為脫 免刑責及受罰之人性本質,一般正常之人,依其合理判斷, 可認為該犯重罪嫌疑重大之人具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 即已該當相當理由之認定標準,不以達到充分可信或確定程 度為必要。且其認定,固不得憑空臆測,但不以絕對客觀之 具體事實為限,若有某些跡象或情況作為基礎,即無不可( 最高法院98年台抗字第668 號裁定要旨參照)。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106 年7 月18日以105 年度金重訴字第647 號判決就其所犯銀行 法第125 條第1 項後段非法吸金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 億元以 上之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6 月,嗣經檢察官及被告均提起上 訴,本院於106 年8 月24日訊問被告後,認依卷存事證,有 客觀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涉犯上揭犯罪嫌疑重大,有刑 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羈押事由,非予羈押,顯難 進行審判而予羈押。
㈡被告涉犯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後段非法吸金犯罪所得達新 臺幣1 億元以上之罪,該罪之法定本刑為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500 萬元以上5 億元以下罰金;且原審業 依被告供述及卷存相關事證,就被告所犯該罪判處有期徒刑 10年6 月,經檢察官及被告提起上訴,現由本院審理中,尚 未結案。是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其畏重罪審判、執行而逃 亡之誘因,依然存在,有事實及相當理由可認被告仍有刑事 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羈押事由。
㈢被告涉上開犯行,對社會金融交易秩序危害重大,參酌本案 訴訟進行程度,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 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 就其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權衡,認該案既在本院審理中而 尚未結案,為確保將來可能後續審判或判決確定後之刑罰執 行程序得以順利進行,仍有羈押必要,尚無從以命被告具保 等侵害較小之手段替代羈押,是被告所稱其無逃亡行為與意 欲,羈押事由及要件已不存在,且無繼續羈押必要,請准許 以具保替代羈押云云,自無可採。
㈣至聲請意旨所稱,因被告尚有研究所論文需完成以取得學位 ,平時亦擔任高中家長會會長,需辦理財務交接運作等節, 核與有無羈押被告原因及必要性之判斷無涉,難認有據,一 併說明。
四、綜上所述,本院認前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斟酌命被告具保 ,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有羈押原因及必 要等情,已如前述,尚無從以具保方式替代羈押。此外,被 告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所定各款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 之情形。從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唐 中 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 欣 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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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