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金上訴字,104年度,556號
TCHM,104,金上訴,556,201709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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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金上訴字第556號
                 105年度金上訴字第3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杜秋麗
選任辯護人 陳慶昌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正治
選任辯護人 蘇志倫律師
      鄭嘉欣律師
      甘大空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杜成彰(原名:杜成章)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欽裕
選任辯護人 王士豪律師
      蔡宜靜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月琴
選任辯護人 羅宗賢律師
      黃雅琴律師
      林威成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添喜
      呂洪淑貞
前2 人共同 薛西全律師
選任辯護人 劉妍孝律師
      林怡君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
國106 年8 月15日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杜秋麗林正治杜成彰王欽裕蔡月琴呂添喜呂洪淑貞違反公平交易法部分上訴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 刑法第320 條、第321 條之竊盜罪,第335 條、第336 條第 2 項之侵占罪,第339 條、第341 條之詐欺罪,第342 條之 背信罪,第346 條之恐嚇罪,第349 條第1 項之贓物罪之案 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 第376 條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48 條第1 項規定,上 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



。另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 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刑事訴訟法 第384 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杜秋麗林正治杜成彰王欽裕、蔡月 琴、呂添喜呂洪淑貞因違反證券交易法及公平交易法案件 ,經本院判決後提起上訴,並未聲明僅就違反證券交易法部 分上訴,依上開說明,視為全部上訴。惟其所違反之公平交 易法非法多層次傳銷罪係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 款所規定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之罪,且該部分與其他罪名並無裁判上或 實質上一罪之關係,亦非司法院釋字第752 號解釋所指之情 形,自屬不得上訴第三審。準此,被告杜秋麗林正治、杜 成彰、王欽裕蔡月琴呂添喜呂洪淑貞對此部分上訴, 即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王 邁 揚
法 官 胡 宜 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秀 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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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