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06年度,490號
TPHV,106,聲,490,2017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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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90號
聲 請 人 謝諒獲(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EV Global Motors Company等間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100 年度上字第119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年度上字第一一九九號損害賠償事件如附表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 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 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 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 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法院組織法第 90條之4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 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 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 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之修正 說明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筆錄不全,且證人證詞及開庭內容將作為 未來之用,爰聲請交付本院100 年度上字第1199號損害賠償 事件全部開庭日期(即如附表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 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0 年度上字第1199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 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本件裁判尚未全部確定, 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 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王怡雯
附表(本院卷第9頁至第13頁參照):
一、民國100年12月29日準備程序期日
二、民國101年4 月26日準備程序期日
三、民國102年1 月17日準備程序期日
四、民國102年6 月6 日準備程序期日
五、民國103年1 月23日準備程序期日
六、民國103年4 月24日準備程序期日
七、民國103年7 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維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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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