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61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黃秋菊即宇明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呂理福
何文雄律師
陳彥彰律師
被 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允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成
訴訟代理人 蔡宜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0月2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
第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潘進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婷璇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