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6年度,61號
TPHV,106,上,61,20170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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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61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黃秋菊即宇明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呂理福
      何文雄律師
      陳彥彰律師
被 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允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成
訴訟代理人 蔡宜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0月2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
第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潘進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婷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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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允佳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