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8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正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4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8萬4,1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倘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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