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6年度,831號
TPEV,106,北小,831,20170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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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8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正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4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8萬4,1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倘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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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