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北簡易庭(刑事),北秩字,106年度,38號
TPEM,106,北秩,38,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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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北秩字第38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鄭仲皓
      葉瑾瑜
      陳秀蓮
      陳容柔
      潘佳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5年12月30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10532438000號移送書移
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仲皓葉瑾瑜陳秀蓮陳容柔潘佳吟不罰。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本件移送意旨略以:民國105年12月2日工鬥團體成員即訴外 人盧其宏、郭冠均陳姳臻等人聚集群眾在立法院青島東路 側門占用該道搭建舞台演說,抗議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強推勞 基法刪除7假期,期間與警方拉扯發生多次推擠,更對民進 黨總召柯建銘施以暴力及現場丟擲煙霧罐,又被移送人鄭仲 皓、葉瑾瑜陳秀蓮陳容柔潘佳吟(下稱鄭仲皓等5人 )於上述時、地,亦衝撞警方管制線並與警方發生拉扯、推 擠,有現場影像畫面光碟乙片及擷取相片可稽,因認被移送 人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之規定云云。二、按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 ,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 幣1萬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固定 有明文。查本件移送機關認被移送人鄭仲皓等5人有上開違 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無非以現場影像畫面光碟及擷取 相片為據,然依上開光碟及照片影像顯示,可認被移送人鄭 仲皓等5人之行為,其目的係為越過警方之人牆及管制線, 以便對民進黨團所強推勞基法刪除7天假期乙事進行抗議, ,尚難認被移送人鄭仲皓等5人之行為其目的係為對在場執 行公務之員警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核與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規定要件不符,此外,復查無其他 證據足資證明被移送人有何違反上開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 條第1款之規定,被移送人自不應處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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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