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2年度,54號
ULDM,92,聲,54,2003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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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四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女二十歲
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一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0‧0四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 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白粉,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為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淨重0‧0四公克),有鑑定通知書一紙足憑,係屬違禁物。茲檢察官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 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輝 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美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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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