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06年度,2號
MLDV,106,醫,2,20170927,2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醫字第2號
原   告 賴羽柔
法定代理人 賴瑞珏
      吳慧珍
訴訟代理人 楊佳勳律師
被   告 衛生福利部苗栗醫院
法定代理人 許振榮
被   告 林彥雄
      黃琦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 4 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9 月11日 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 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 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