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4年度,77號
MLDV,104,簡上,77,20170922,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77號
上 訴 人 謝滿雄
      謝金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複代理人  石鋒琳
      陳逸融
被上訴人  祭祀公業法人苗栗縣謝廷紀公嘗
法定代理人 謝成登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柯宏奇律師
      周銘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 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1 0 條、第27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6 年4 月20日準備程序終結後,仍有事實待 釐清,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並依前揭規定,再行準備 程序。
三、於下次庭期一週前,上訴人應具狀說明90年度預算案討論會 紀錄中第13點結論㈠被上訴人出租予上訴人謝滿雄謝金順 之「北側橫屋」及「南側橫屋除會議室外」,各為105 年5 月27日複丈成果圖中何部位;被上訴人則應具狀並檢附相關 佐證資料,說明祭祀公業法人苗栗縣謝廷紀公嘗何時成立? 歷任管理人為何人?系爭房屋何時成為祭祀公業法人苗栗縣 謝廷紀公嘗所有?;另兩造均應說明上訴人謝金順於90年度 預算案討論會開會時是否有在場。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