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2年度,10號
MLDV,102,家訴,10,201709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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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10號
原   告 連健鈞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被   告 連文竹 
      連文昭 
      連碧鑾 
      連碧鳳 
      連碧虹 
前列連文昭連碧鑾連碧虹共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於民國103 年11月
1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欄中關於「苗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記載,應更正為「苗栗縣○○鎮○○段○○段000 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 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 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之聲 請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惠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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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