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水土保持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5年度,225號
MLDM,105,訴,225,2017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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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永宏
被   告 陳西榮
上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張智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永宏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 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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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