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90年度,239號
NTEV,90,投簡,239,2003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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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投簡字第二三九號
  原   告 威捷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院前以系爭票據,因被告主張係訴外人郭文明乙○○所偽造,涉有偽造有價 證券之犯罪嫌疑,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而該刑事案件牽涉 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案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有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年度他字第四七 三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三四0號案件卷宗可稽,爰依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淑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趙世明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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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捷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