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投簡字第二三九號
原 告 威捷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院前以系爭票據,因被告主張係訴外人郭文明、乙○○所偽造,涉有偽造有價 證券之犯罪嫌疑,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而該刑事案件牽涉 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案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有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年度他字第四七 三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三四0號案件卷宗可稽,爰依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淑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趙世明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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