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2年度,766號
TCDM,92,聲,766,2003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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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六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合作 男 二十歲(民國七十二年一月十六日生)
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含袋重零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林合作基於概括犯意,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 九十一年一月十九日止,連續在臺中市○○路陳平公園等處,連續施用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多次,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持有含袋重0.一公克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等 情。本件被告經聲請人聲請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九八0號裁定送觀察、勒 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有臺灣臺中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九十二年一月 十六日以中所正衛字第0九0000二六四號函附卷可稽,並經聲請人於九十二 年一月二十日以九十二年度毒偵緝字第二號為不起訴處分在卷可按,而上開查扣 之物品,既規定不得非法販賣、持有及施用,係依法查禁之物,屬違禁物,乃依 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 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毒品,為違禁 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 有明文規定。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含袋重0.一公克,為違禁物 ,是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 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 曉 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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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