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
臺中簡易庭(刑事),中簡字,92年度,596號
TCEM,92,中簡,596,2003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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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五九六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
緝字第一七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替代役男無故擅離職役逾七日,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在台中成功嶺郵政九0九0二附三00信箱訓練,」,應更 正為「在台中成功嶺郵政九0九0二附一00號信箱地址訓練,」,及「,竟自 同年九月二十日起無故擅離職役,」,應更正為「,竟自同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無 故擅離職役,」,及證據「陸軍第四一二六部隊替代役役男離職役通報書」,應 更正為「陸軍第四一二六部隊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通報」,及「陸軍步兵一九二 旅司令部九十一年十月一日(九一)司忠字第五九三三函」應予補充外,其餘犯 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替代役實施 條例第五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四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顏世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
 替代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或擅離職役逾七日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一七一號  被   告 甲○○ 男二十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南投縣竹山鎮延祥里裕農新村一巷二七號            居台中縣太平市○○○街四三巷六弄二號四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A一二八О九О五三О號右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左: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經徵集為替代役第十四梯次入伍,為替代役  役男,在台中成功嶺郵政九0九0二附三00信箱訓練,竟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九  日休假後,本應於同年九月二十一日返隊收假,竟自同年九月二十日起無故擅離  職役,而未返隊報到逾七日。
二、案經內政部役政署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甲○○之自白,(二)陸軍第四一二六部隊替代役役男離職役通報  書一份。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之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七  日                   檢 察 官  乙 ○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書 記 官  蕭 明 顯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
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   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   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   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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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