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哲男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林榮芳
林榮南
林黃熺
林兆洋
林素娟
張合薯
張清波
張水玉
張朝雄
張智淵
張菀婷
劉素英
張永樂
張黠峰
黃和霖
黃佳渝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8,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