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171號
TNDV,105,訴,2171,20170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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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哲男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林榮芳
      林榮南
      林黃熺
      林兆洋
      林素娟
      張合薯
      張清波
      張水玉
      張朝雄
      張智淵
      張菀婷
      劉素英
      張永樂
      張黠峰
      黃和霖
      黃佳渝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8,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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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