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5年度,26號
TNDV,105,建,26,201709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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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6號
原   告 立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一能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
      楊家明律師
      陳玄儒律師
      曾平杉律師
      曾怡靜律師
被   告 向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月媚
訴訟代理人 焦培俊
訴訟代理人 陳右昇
訴訟代理人 陳佳伶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立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柒拾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標的相同 ,係指經原告或反訴原告主張並以原因事實特定後請求法院 審判之實體法上權利同一者而言,凡反訴主張之權利與本訴 不同者,即為不同之訴訟標的,應另徵收裁判費(最高法院 98年度台抗字第123號裁定參照)。
二、查本件反訴被告提起本訴所主張之權利,係本於不當得利之 法律關係,請求反訴原告返還新臺幣(下同)20,511,785元 ,及本於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承攬之法律關係 ,請求反訴原告①給付修補及拆除重做之損害賠償500萬元 、②交付行政院內政部核發「CLT木作工程」之內政部建築 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通知書與CLT進口 證明文件等資料、③將系爭工程已施作部分,向主管機關逐 層報驗,並交付報驗後資料。而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所主張之 權利,係本於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反訴被告賠償其停工期 間、終止契約所生之損害1,124,484元,及施作追加工程之 工程款170,625元。兩者訴訟標的顯然不同,揆諸上開說明 ,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自應繳納裁判費。而反訴訴訟標的金額 為1,295,10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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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向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