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簡再字,106年度,14號
TNDM,106,聲簡再,14,2017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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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簡再字第14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張子賢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6 年度簡
上字第93號中華民國106 年8 月16日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營毒偵字第473 號,原審案號:10
6 年度簡字第611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 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 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 條規定 ,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另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 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 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台抗字第416 號裁判意旨 足資參照)。
二、經查:依本件聲請人提出之申請再訴狀及本院106 年9 月20 日訊問筆錄,聲請人係對於本院106 年度簡上字第93號提起 再審,惟本件聲請人並未附具該確定判決之繕本,其程序顯 屬有所違背,且無從補正,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顯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峻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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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