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6年度,2895號
TNDM,106,簡,2895,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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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28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芳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17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芳仁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貳點玖公克)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壹個沒收之。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3 行記載:「住處 ,」之後補述:「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吸食器 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
㈠按如被告於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 年內, 已再犯施用毒品之罪,經依法追訴處罰,縱其第3 次(或第 3 次以上)再度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 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5 年以後,已不合於「5 年後再犯」之 規定,且因已於「5 年內再犯」,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 施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即應依該條例 第10條處罰(最高法院95年5 月9 日第7 次、97年度第5 次 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被告王芳仁前於民國88年間 ,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 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8年3 月26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偵字第2998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復於89年間,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 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並提起公訴,強制戒治 部分於90年1 月16日停止其處分付保護管束出監,嗣經本院 裁定撤銷停止戒治,於90年8 月9 日再入戒治所施以強制戒 治,於90年12月21日執行完畢出監,起訴部分則經本院以89 年度易字第17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是被告於前開觀察、勒戒執 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施用毒品之罪,且經依法追訴處罰 ,並因本件為3 犯以上施用毒品之罪,顯見其再犯率甚高, 原實施觀察勒戒,已無法收其實效,應依法追訴處罰。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其持有供己施用之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



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因施用 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16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6 月確定,於102 年9 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 ,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 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科 刑判決執行完畢後,再為本案犯行,顯見其缺乏戒除毒癮之 決心,惟念其施用毒品乃自戕行為,犯罪後坦承犯行,兼衡 其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扣案之白色晶體1 包(含袋重2.9 公克),經初步檢驗呈第 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類反應,有扣押物及初步檢驗照片附卷可 稽,亦據被告供承在卷,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 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 。而盛裝上開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1 只 ,無論以何種方式將之與內裝之毒品分離,包裝袋內均會有 極微量之毒品殘留,則毒品外包裝袋內所含之毒品既不論以 何種方法均無法將附著於袋內之毒品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 與必要,應整體視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併 宣告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1 個,為被告所有,供其施 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 2 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 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婉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106 年度毒偵字第175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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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