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06年度,10號
TPDV,106,重勞訴,10,2017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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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
原   告 林章融
訴訟代理人 魏千峯律師
      李柏毅律師
被   告 台北翊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爾夫
訴訟代理人 蕭彣卉律師
      陳芳俞律師
      連致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0月3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5 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提出書狀說明其主張之解僱事由是否符合勞基法第11條第2 款「虧損或業務緊縮」,抑或同條第4 款「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之情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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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翊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