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39號
TPDV,106,訴,339,2017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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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9號
原   告 正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建正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侯旻伸律師
複 代理人 林煥程律師
被   告 世紀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慶
訴訟代理人 王國慶律師
      佟思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0月25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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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杏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紀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