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非調字,106年度,480號
TPDV,106,家非調,480,2017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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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非調字第480號
聲 請 人 陳金笙
送達代收人 邱六郎律師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陳建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聲請
費用。查本件為家事非訟事件之財產權請求,應徵第一審聲請費
用新台幣一千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
2 款、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 鈺 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 麗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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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