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八號
原 告 德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昭錦
被 告 嘉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
代 理 人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等因民國八十八年度自字第六九號違反專利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經原告之聲請,復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七 日
法 官 許兆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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