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2年度,18號
CYDM,92,附民,18,2003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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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八號
  原   告 德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昭錦
  被   告 嘉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
  代 理 人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等因民國八十八年度自字第六九號違反專利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經原告之聲請,復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七   日
法 官 許兆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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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