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92年度,35號
CYEV,92,嘉簡,35,2003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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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嘉簡字第三五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確認被告所執有由原告簽發之發票日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未載到期日,票號:五九四二二六號,面額新台幣貳拾萬元之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接獲本院九十一年度票字第一四00號本票裁定,准被告就所 執有原告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所簽發,內載憑票支付新臺幣(下同)二十 萬元受款人為新明房屋企業社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得為強制執行云云;然原 告簽發系爭本票,係因欲購買房屋乃委託訴外人新明房屋企業社(下稱新明房屋 )代為尋找,新明房屋之人員告知必須簽發本票以為斡旋金之用,故乃簽發系爭 本票交予新明房屋,但並未因此簽立任何契約,原告與被告間亦無債權關係存在 ,為此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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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