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5910號
TPDV,106,司促,15910,2017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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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9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文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玖佰伍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捌佰零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
  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
  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
  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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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