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7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文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柒仟肆佰柒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參拾肆萬肆仟肆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
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
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逾
期費用,最高以連續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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