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5770號
TPDV,106,司促,15770,2017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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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7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文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柒仟肆佰柒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參拾肆萬肆仟肆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
  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
  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逾
  期費用,最高以連續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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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