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447號
TPDV,106,司促,14447,20170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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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4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代 理 人 黃慧婷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 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零伍佰伍拾伍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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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