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1103號
TPDV,105,重訴,1103,2017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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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103號
原   告 吳明遑
法定代理人 郭惠娟
訴訟代理人 陳家祥律師
      陳忠儀律師
被   告 何俊廷
訴訟代理人 吳怡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六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四日內就原告請求將來給付之細項具狀表示意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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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