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0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成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禎祥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黃禎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宜鴻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莊力霍
胡凱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怡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五法庭,就原告即反訴被告一百零六年八月三日陳報狀,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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