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106年度,269號
PTEV,106,屏簡,269,2017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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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簡字第269號
原   告 沈堡蓮
被   告 田家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以106 年度屏補字第 110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 民國106 年3 月22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 可稽。又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證明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各1 紙存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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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