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739號
TCDV,106,補,1739,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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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39號
原   告 陳政彰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政道陳昭同陳振銘陳琮勳間給付價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891萬24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496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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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