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720號
TCDV,106,補,1720,2017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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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20號
原   告 菩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嘉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買家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720,000 元,應繳
   裁判費27,9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27,42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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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菩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發支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