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6年度,218號
TCDV,106,聲,218,2017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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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曹浚宏
      王雅慧
      何佳儒
      孫淑娥
      廖英龍
      陳登良
      盧金峯
      簡怡青
      陳清吉
      梁 八
      黃楷倫
      陳芳玉
      林卓碧燕
      江兆蓮
      陳泓志
      巫原亨
      謝知山
      陳耀福
      劉昭明
      陳吳梅
      白葉寶碟
      王瑞柏
      王清根
      江榮欽
      蔡茂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武璋律師
相 對 人 羅永增
      林國川
      洪瑞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當選無效事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890號
),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關於本院一0六年度訴字第八九0號當選無效事件之民國一0六年七月六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除有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 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 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 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 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 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2、3項規定至明。又司法院公布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 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2 項規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 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 ,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所謂主張或維護法 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 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 利益等,均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鈞院106年度訴字第890號事件於民國106年7 月6 日審訊時,原告林國川羅永增所述與筆錄記載不同, 為此聲請交付前開庭期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前開訴訟被告,因主張筆錄記載有誤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光碟,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法院組 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 ,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併請注意。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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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