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64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陳順賢
複 代理 人 薛聖耀
債 務 人 徐一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玖佰肆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壹仟伍佰捌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
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三三九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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