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智字第四號
原 告 德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昭錦
被 告 嘉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該刑事訴訟(八十八年度自字第六
十九號違反專利法案件)業經判決免訴在案,本應駁回其附帶民事訴訟。惟因原告具
狀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三項之規
定,應繳納訴訟費用。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仟伍佰伍拾萬零肆仟元
,折合銀元貳仟伍佰壹拾陸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拾柒萬陸仟捌佰肆拾
捌元,折合新台幣捌拾叁萬零伍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七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法 官 曾文欣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七 日
~B 書記官 張振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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