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4606號
TCDV,106,司促,24606,2017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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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460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李文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捌仟壹佰伍拾叁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玖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下同)一百
  零六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參
  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
  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
  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文良於民國92年11月24日向聲請人請領信
     用卡使用(VISA CARD:NO:0000-0000-0000-0000)
     ,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
     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
     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
     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
     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
     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
     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
     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
     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
     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
     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
  (二)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96年5月17日止共消費
     簽帳122,963元整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
     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
     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
  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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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