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040號
TCDV,105,訴,1040,2017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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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40號
原   告 林火炎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
      謝逸文律師
被   告 王全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姝蓓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訴訟(本院105年度訴字第974號)之裁判,其 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5年6月 20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 2138號裁定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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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王全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