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6號
反訴原告 朋匯玻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平江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律師
反訴被告 劉秋顯即倡灃金屬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林聖芳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律師
複代理人 張國璽律師
複代理人 陳筱屏律師
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等事件(反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10月17日下午4時40分, 在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兩造應各自查報以下事項:
(一)兩造系爭契約之完整內容(含契約附件)。(二)反訴原告歷次請款時間及金額,並說明有無合乎契約之特定 約定內容,或係參酌德昌公司撥款流程而請款。(三)關於德昌公司有無對反訴被告為驗收?及德昌公司針對兩造 系爭契約範圍扣款金額之具體意見?
(四)其他有關反訴請求之主張、答辯,另應具體表明本訴(已撤 回)之主張、陳述,於反訴予以引用之範圍。
(五)得試擬和解方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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