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更字第2號
原 告 陳冠曄
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複代理人 陳衍仲律師
被 告 富民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席家宜
訴訟代理人 姚清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
22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06 年9 月28日宣判,茲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06 年10月5 日下午4 時。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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