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1031號
TCDM,106,訴,1031,2017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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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賀育恩
被   告 馬苡薇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
度毒偵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賀育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 22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同法第118 條規定沒入 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 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及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馬苡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 萬元,由具保 人賀育恩繳納同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105 年12月8 日偵訊筆錄、點名單、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 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在卷可參 ;惟被告已搬離其戶籍地及原居所地,現無一定之住、居所 ,經本院逕行拘提未獲,而查無被告在監執行或羈押中,另 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案以履行 其具保責任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 筆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06 年6 月23日中市警二 分偵字第1060024838號函送本院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06 年6 月26日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60 024122號函送本院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被告之全戶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為憑,足 認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沒入,所 實收之利息併沒入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文廣
法 官 郭德進
法 官 李宜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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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