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3924號
TCDM,106,聲,3924,2017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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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9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志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6年度執聲字第26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志谷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志谷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 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 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 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 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數 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三、查受刑人王志谷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共3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於如附 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執行指揮書3 份在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2 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後段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 業於民國106 年8 月24日請求檢察官就上開3 罪聲請定應執 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 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 2 項之規定,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 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附表:受刑人王志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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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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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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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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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5 年6 月4 日或│105 年6 月4 日或│105 年9 月11日21│
│ │5 日上午某時 │5 日上午某時 │時30分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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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105年度 │臺中地檢105年度 │臺中地檢105年度 │
│年 度 案 號│毒偵字第3040號 │毒偵字第3040號 │毒偵字第462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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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
│最 後│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 │105年度訴字第 │105年度審訴字第 │
│ │ │1466號 │1466號 │1950號 │
│事實審├────┼────────┼────────┼────────┤
│ │判 決 │106年2月21日 │106年2月21日 │106年2月23日 │
│ │日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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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
│確 定│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 │105年度訴字第 │105年度審訴字第 │
│ │ │1466號 │1466號 │1950號 │
│判 決├────┼────────┼────────┼────────┤
│ │判 決│106年3月20日 │106年3月20日 │106年3月27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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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是 │否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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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106年度 │臺中地檢106年度 │臺中地檢106年度 │




│ │執字第6006號 │執字第6007號 │執字第5871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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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