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土地通行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6年度,67號
CTDV,106,簡上,67,2017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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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67號
附帶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招男
      王進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清堯律師
附   帶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許文長許水盛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律師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許文長間確認土地通行權事件,
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4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
上訴。查附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96,000元【計
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2,000 元×通行土地面積48㎡=96,000
元】,應繳裁判費為1,500 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
告,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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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