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564號
TCDV,92,重訴,564,2003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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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六四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富麗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戊○○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九十二年九月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七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陸佰陸拾柒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假執行供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富麗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麗公司)於民國(下同)八十 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邀同被告丙○○乙○○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 告借款新台幣(下同)貳仟萬元,借款期限至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止,約 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九點零八五計算,(採機動利率,隨原告基本放款利率機 動調整,原告聲請拍賣抵押物時年息為百分之九點六七),嗣於八十七年一月 十二日被告等與原告簽訂增補借據,延展借款期限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約定寬限期一年,期滿後被告富麗公司應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有一期不履 行,除仍依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喪失期限利益,全 部借款視同到期。詎被告富麗公司自八十七年十一月間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經原告就本件借款之抵押物聲請強制執行(本院九十年度 執字第二六五四號)後,本金貳仟萬元均未獲清償,利息、違約金部分僅受償 至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止。而被告丙○○乙○○戊○○為本件借款之連 帶保證人,自應與被告富麗公司負連帶履行之責,爰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 如聲明所示。
三、證據:提出放款借據一張、增補借據一張、本院民事執行處九十年度執申字第 二六五四號通知暨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一件(以上均為影本)、放款客 戶還款繳息查詢單二張為證。
乙、被告方面:
壹、被告富麗公司、乙○○部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貳、被告丙○○戊○○部分:
一、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陳述:被告戊○○自陳係被告富麗公司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且對於原告請 求其連帶清償借款無意見。被告丙○○陳稱其原為被告富麗公司之董事長,於 其八十七年二月十一日卸任前,被告富麗公司對於本件債務繳息正常,本件利 息過高。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富麗公司、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 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就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者,則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本件 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貳仟萬元,及自八十七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七計算之利息,並自八十七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二 成計算之違約金。嗣訴狀送達後,原告於九十二年九月八日言詞辯論期日就前開 聲明減縮利息及違約金之起算日(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分別自九十一年六月二十 八日、七月二十九日起算),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增補借據、本院民事執行 處九十年度執申字第二六五四號通知暨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放款客戶還 款繳息查詢單為證,被告丙○○戊○○對於其等擔任被告富麗公司本件借款之 連帶保證人,且被告富麗公司因未依約定攤還本息,致抵押物遭原告聲請拍賣後 ,尚未能完全清償本件借款本息及違約金等情,亦不爭執,是原告之主張,堪信 真實。至於被告丙○○辯稱其擔任被告富麗公司董事長期間,該公司繳息正常, 核與原告所提出之放款客戶還款繳息查詢單之記載相符,自不影響本件事實之認 定,又所辯利息過高云云,經查本件約定利率未逾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最高利率之 規定,且兩造亦約定由原告依基本放款利率浮動調整,則被告丙○○俟被告富麗 公司未依約攤還本息後,再以利息過高云云為辯,顯不足採。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貳仟萬元 ,及自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七計算之利息 ,並自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其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 額,併宣告之。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 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   官 王邁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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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麗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